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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12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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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聚集重庆,加快重庆经济和社会发展,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重庆市市府有关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实施措施广为宣传。
  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7月31日所得税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2000]第7号令《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为标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符合目录且该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一)申请程序: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主管税务所按内部管理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二)书面资料:
  1、企业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写明生产的是《目录》中哪一类哪一项产品、其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预测今年的利润等指标和内容。
  2、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主要说明实行优惠税率后税收收入变化情况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
  4、企业近期产品生产成本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
  5、其他说明资料。
  (三)《目录》中可能涉及我区相关产业的内容附后。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产业的企业,纳税人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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