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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04]189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
实施时间: 2004-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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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省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月人均12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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