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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6]11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9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9-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41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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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切实支持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符合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内自行选择采用缩短资产折旧(摊销)年限的方法。但折旧(摊销)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省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2005年度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0
实施时间:201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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