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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0]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6
实施时间: 2010-1-26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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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推进本市大中型企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2009年年报的跟踪分析
  1.各单位应与所属上市公司和已执行新准则的其他企业建立经常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会计事项的处理,密切关注年报编报情况,指导其按新准则规范编报2009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已执行新准则企业2009年年报的跟踪分析,完成所属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会计处。“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所属全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2009年度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构成及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说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意见。“非上市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要重点分析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绩效考核的影响等。上述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
  二、统筹规划,大力推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
  1.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本市所有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最迟应于2011年开始执行新准则。其中,各单位2010年开始执行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至少应达到总数的50%。大中型企业标准请参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各单位要摸清所属大中型企业情况,充分了解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数量、规模、类型以及执行的会计制度等情况,并将所属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在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市局会计处(具体格式见附件2)。在摸清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制定新准则实施方案、时间节点和实施对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3.各单位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新准则的领导和宣传报道,确保新准则舆论导向正确、宣传报道属实。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局会计处报送《大中型企业新准则实施情况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2010年12月31日前,还应报送推进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
  4.在推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与国资、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要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等,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推动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全面、规范地执行新准则。
  三、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新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1.会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准则及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努力提升专业水平,不断充实实务经验,切实为企业执行新准则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
  2.各单位要建立新准则实施工作组,加强对执行新准则企业的指导,研究新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工作组可以吸收会计理论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参加,采用召开会议、定期沟通信息等多种方式,密切跟踪新准则实施情况,建立迅捷高效的问题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新准则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新准则在所属企业中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各单位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将工作组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4)上报市局会计处。
  3.各单位要加强联系与信息沟通,在认真搜集掌握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和问题的同时,积极向市局会计处反馈意见与建议。特别是涉及到的重大会计政策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林菊红;联系电话:54679568*17042
  附件:1.《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
  2.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表;
  3.大中型企业新准则实施情况信息表;
  4.新准则实施工作组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大中型企业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大中型企业新准则实施情况信息表.doc    
附件4:新准则实施工作组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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