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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09]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2-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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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省国资委、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广东省各上市公司,广东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
  会计审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实现了平稳过渡和有效实施。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财政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有关各方,高度重视,协同合作,加强指导,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会计审计准则实施和年报编审工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行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为做好我省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等应成立联合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请于2009年2月28目前报省财政厅),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会计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l号和2号,熟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的内容,为做好相关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二)加强与在当地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沟通和配合,全面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好本地区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工作。从本地区上市公司披露第一份2008年年报开始,分析其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督促本地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编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加强与当地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指导、督促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准则的城市商业银行、非上市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正确理解和掌握新旧准则衔接转换规定,做好首次执行日的衔接转换及2008年交易事项的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2008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共同督促本地区执行新准则企业在编制2008年财务报告时,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保持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企业2008年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提供符合会计政策变更条件的依据和说明,不得滥用会计政策。
  2.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以前期间从未涉及而于2008年新发生的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对于原已存在的差异,鼓励其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调整一致,如果调整确实存在困难的,应逐步消除有关差异性并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3.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4.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周转材料,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列报,不得列入流动资产。
  5.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特别关注估值模型以及计算参数的有关情况,并在附注中作详细披露。
  企业应当继续谨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否则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7.企业应当正确理解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形成控制时,应当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情况。当期因购买子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依据等。企业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或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判断依据。
  8.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9.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10.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已经进行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五)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执行会计准则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200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六)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协调联合工作组各方,推动联合工作组的工作。
  1.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新准则执行情况及2008年年报编制过程中的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跟踪,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执行新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过程中的第一手资料,切实了解企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即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将对我省部分执行新准则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编制工作及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并组织院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准则企业等单位的有关会计专家和骨干,分析企业在执行新准则中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解决意见,为我省执行新准则的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
  (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执行新准则企业年报披露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本地区该项工作的总结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财政厅汇总综合后上报财政部。此项工作纳入省财政厅(会计处)对各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安排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时,把关注我省2008年年报编制情况及审计准则实施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重点。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我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动态监控、实时检查的监督方式,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实时、动态、持续监控,并通过事务所延伸辐射被审计企业,把监督执行会计审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09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对我省部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及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来落实审计准则执行情况。同时,2009年还将就会计审计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上报财政部。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及时掌握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地执行审计准则。
  (一)督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全面体现审计准则的要求,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督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总结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关注重大风险领域,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具体应侧重以下方面: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重要会计估计变化;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合并及异常股权转让行为;套期会计的使用条件和标准;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交易;持续经营假设等。
  (三)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认真抓好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确保新准则的理念、原则和内容贯彻到年报审计和风险控制的各个层面。
  (四)及时研究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跟进,密切跟踪在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炒鲍鱼、接下家”行为,对于有恶意“接下家’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重点监控。
  四、各有关方面应当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执行新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沟通合作监管机制。同时,积极主动与国资、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监管的协同效应,严厉打击借新准则实施之机操纵利润和其他财务数据等不法行为。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处理情况请书面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广东省2008年年报工作联合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广东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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