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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便[2009]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9-2-27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4431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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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处置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不丧失控制权)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就其中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为: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发行A股及H股的企业,在境内外财务报告中对该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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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dale6252   2009年8月28日
很好东东
海岛0402   2009年5月4日
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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