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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地方性文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09]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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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2007年我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深财会 [2007] 89号),要求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以下简称“38项具体准则”)。从执行情况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也有少部分企业仍未按要求执行,为保证会计准则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市执行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部分小企业在38项具体准则实施前,选择了《企业会计制度》为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且这部分企业还较多,为保证会计核算方法的连贯性,凡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暂时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尚未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应向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年报中披露未执行原因。同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应严格执行38项具体准则,对未按规定执行准则的大中型企业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其未执行原因。同时对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四、深圳市各家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应配合尚未执行38
项具体准则的企业完成有关会计系统的改造和升级工作。
  在会计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顾青、张平;电话:83938958、83938949。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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