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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证监会有关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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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你部《会计问题征询函——煤炭企业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收悉,经研究并征求财政部会计司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上市公司应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执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
  此复。
  会计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抄送:上市部、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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