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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9]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8
实施时间: 2009-1-8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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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加强财务监管,提高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专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同时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我会修订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制定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以下简称“《编报规则》”)(见附件),并制作了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模版(以下简称“模版”)(从“www.circ.gov.cn/财务监管/财会工作管理”栏目下载)。现将专题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的要求和模版的格式编制、装订专题财务报告。专题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电子文本应当按照规定的电子文件类型制作。
  二、各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专题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Word电子文本;
  (三)专题财务报告中分红保险利润表、分红保险资产负债状况表和不分费差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备考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电子文件可通过寄送光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不得使用软盘报送。
  三、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4月15日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专题财务报告。2007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和2008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同时报送。
  四、尚未将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2月15日之前完成备案。
  五、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确定1家主报告公司,合并报送专题财务报告。
  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的专题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2〕8号)和《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3〕19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件: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八日

相关附件: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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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2]8号 2002/1/25
关于做好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保监发[2003]19 2003/2/11
关于印发《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 保监财会[2009] 200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