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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5]9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8
实施时间: 2005-6-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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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落实我省有关民族自治地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企业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没有享受过任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曾享受过但未满“三免两减半”期限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曾享受过并满“三免两减半”期限的,不再给予减免税。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且在2004年以前成立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从2003年开始,对企业在减免税执行期内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在该企业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中抵缴。
  符合以上减免税条件,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80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企业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地在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严格审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防止出现企业在优惠期内应核销的费用、损失不核销等情况的发生;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管理,严禁越权审批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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