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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8-6-11
实施时间: 2008-6-11
失效时间: 2008-8-7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384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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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如何正确地确定会计政策?
  答:(一)同一交易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已有明确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作规范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重点应关注下列交易事项,其他比照办理。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在H股财务报告中改用购买法。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应按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公司资产、负债的认定成本。在H股财务报告中,不应将改制时按照评估价值确认的资产、负债金额调整为改制前的账面价值,也不得重新评估确认资产、负债价值。
  3.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以及煤炭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等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确认成本费用的同时,确定相应的负债,不得在H股财务报告中将已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调整为所有者权益。
  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购建固定资产时,冲减有关负债,同时全额结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涉及的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4.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H股财务报告中不得将该类支出分期摊销。保险人在取得再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比照处理。
  (二)同一交易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选择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重点应关注下列交易事项,其他比照办理。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母公司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或执行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不得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符合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公司在A股、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应在A股财务报告中采用成本模式,在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也不得在A股财务报告中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在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成本模式。
  (三)本规定发布之前未按上述原则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应当如何正确地进行会计估计?
  答: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对于同一交易事项所作的会计估计应当一致。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其他比照办理。
  (一)对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A股及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一致的折耗计提方法,不能在A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一种方法,在H股财务报告中选用另一种方法。
  (二)公司确定与交易事项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无论是依据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或是采用估值技术,A股、H股财务报告应作一致的判断,不得在A股财务报告采用一个价值,在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另一价值。
  (三)计量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人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应当一致。再保险合同准备金,也应比照处理。
  (四)本规定发布之前未按上述原则处理的公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的保费收入,应当如何确认?保险人取得的保户储金及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保险人签发的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的保费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规定,如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人在A股财务报告中如对该类合同进行分拆,在H股财务报告中也应分拆;在A股财务报告中如未分拆,在H股财务报告中也不应分拆。A股及H股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缴纳的储金本金,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按期结算利息时,属于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利息部分,应当确认为保费收入;属于投保人利息收入的部分,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属于保险人利息收入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利息收入。向投保人返还储金时,应当冲减负债的账面价值。保险人发生的保户投资款等其他与保户储金类似的业务,应当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应予追溯调整。
  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明确为资本性投入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自国家取得的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资本性投入,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同时在A股和H股市场提供财务报告的公司,应当采用同一规定对该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报告中确认为资本公积,在H股报告中确认为政府补助收入。
  本规定制定发布之前,对相关交易事项未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应予追溯调整。
  五、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报告的,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答: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报告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企业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六、企业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职工住房出售损失应如何进行处理?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出售分配给职工住房产生的损失以及内退计划产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处理,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对涉及的上述支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属于对职工在过去期间为企业提供服务进行的补偿,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属于为获取职工在未来期间将要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递延,在获取职工服务的未来期间分期摊销,根据受益对象确认为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出售分配给职工住房产生的损失,如果出售住房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应将该损失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摊销,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应将有关损失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三)企业如存在内退计划,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辞退福利计划确认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将自职工停止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四)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提供的财务报告中上述涉及职工薪酬交易事项的处理与本规定原则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七、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对子公司股权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通常应当按照交易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调整增加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金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八、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如何确定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企业自行确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自行确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即: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同时按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选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确定递延所得税影响。
  企业(煤炭、矿山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不再提取维简费。
  九、企业自其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及债务豁免,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自投资者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资产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从其他方面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于取得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债权人给予企业的债务豁免,属于公允的交易,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处理,非公允的交易应加强监管,避免企业通过此类交易操纵利润。
  十、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十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十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根据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该负债后的净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有关交易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十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首次执行日应为2008年1月1日,企业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所有者权益等相关项目。
  十四、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答: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入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二)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应在客户向第三方索要奖励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到期客户未要求兑换有关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规定奖励积分换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与失效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转为收入。
  本规定发布之前企业对该交易事项未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应予追溯调整。
  十五、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实质上属于共同控制安排的合同协议项目,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对于实质上属于与其他方共同控制某些资产或是经营活动的协议安排,应当将共同控制资产中属于本企业享有的部分按比例纳入本企业资产负债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收入、费用中应由本企业享有及承担的部分,也应按比例纳入本企业利润表。
  十六、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能否转回?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范范围的有关资产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应当与新计提的该类资产减值准备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法,即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企业对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已经转回的部分,应当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十七、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新准则下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核算: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在一定期间内负责进行管理和提供后续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等作为明确约定;
  4.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同时合同中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约定。
  (二)本规定中涉及的合同投资方以设立项目单位方式进行经营的,对于设立项目单位的出资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同运营期间自项目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当区分投资成本的收回与股利两个组成部分;合同投资方直接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会计处理应当比照本规定中关于项目单位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
  (三)特许经营权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投资方出资设立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核算:
  1.项目单位在建造相关基础设施及对其进行后续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发生的支出。
  (1)按照合同规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单位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项目单位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单位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金额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有关建造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2.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企业在运营期间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核算。
  3.上述无论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已经核算的BOT项目,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存在余额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追溯的,则应以本规定发布日与服务特许权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

修正:

2008年8月7日正式稿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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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深山里的追梦人   2010年5月20日
太不严谨了,一哈出一哈废的!
cyzox   2008年8月27日 +25金币
从第三问开始,多处用“?”代替“《”“》”
水漾   2008年8月14日 +25金币
十、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应为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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