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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能否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答复
发文文号: 安徽注协函复[2005]1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2-24
实施时间: 2005-2-24
法规类型: 验资业务 登记注册管理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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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近有不少会员反映,有一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想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希望省注协专家小组对于这种情况给予答复。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并与部分专家进行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不能随意调整。企业在未发生法定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情况下,产权未发生直接变动,不能按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第4.231规定,对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除实施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当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等进行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省注协提醒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履行必要的审验程序,不要轻易对没有充分依据的验资业务发表意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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