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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会计问题征询函
发文文号: 会计部函[2008]50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3-12
实施时间: 2008-3-12
法规类型: 证监会有关规定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240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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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贵部上证上函[2008]0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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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angxjiang   2011年5月3日
好文
lirui268   2010年9月8日
很好的文件。谢谢
lyclark   2009年9月14日
金币不足啦,回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