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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深化企业改革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15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8
实施时间: 2005-10-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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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通知》
   二ΟΟ五年十月十八日
  辽地税发[2005]125号
  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4号)等文件精神,为更有效地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大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现对技术改造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第六条的规定,区分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的不同,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是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而从无到有的新建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不能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搬迁而进行的异地改造项目,税务部门必须按总局规定,审核项目的实质内容,在搬迁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改造属于技术改造,可享受投资抵免政策;原有设施、设备没有搬迁而从无到有新建,将基本建设项目混为技术改造项目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以下简称确认书或确认文件)下发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在辽宁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未出台前,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九条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资料。在辽宁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出台后,除确认书或确认文件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应由企业分别按《辽宁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辽经贸技字[2000]51号等文件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技术改造及项目确认的相关材料。
  四、以收到国产设备合法增值税发票的年度为设备投资年度,以发票所列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2004年7月1日以后已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中应相应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对已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国产设备发生变动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变动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在确认书或确认文件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如设备功能未发生变化,企业应提供经委调整后的设备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计划调整表》。
  (二)变动后的国产设备投资总额超过原确认书或确认文件批准额3%的,或设备功能发生变化的,企业应重新办理确认书或确认文件。
  六、享受其它减免税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七、军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按总局有关规定由总局、省局直接核准抵免税额。年度终了后,企业凭核准文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十四至第十八条执行。
  八、对文件下发以前税务机关未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抵免时间按此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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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公厅关于报送 大地税函[2005] 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