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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7-22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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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实行一年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管理,即: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一年由纳税人于次年3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的要求,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以后年度,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重点审核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经审核,纳税人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不到70%以上的,要立即恢复按法定税率33%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务必在次年4月15日之前将上一年实行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审批完毕,并于4月30日前,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报送的表格要求附后)。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纳税人提出享受鼓励类税收优惠申请时,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难于界定的,可要求纳税人向重庆市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市计委)提出申请,予以确认。
  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纳税人,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减半征收是在执行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即:7.5%),上述两类实行减半征收的纳税人,一律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对设在我市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五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报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凡设立在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报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我市少数民族地区内对从事民族用品生产、民族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从2001年起至2010年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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