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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5]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5-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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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是全省地税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速、提质”工作要求,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要将纳税服务工作列入过错责任追究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四、各办税服务厅的作息时间与机关相同。为使办税服务厅每个工作日留有一定的时间进行资料整理、学习培训等,下午的对外办公时间可相应减少半小时。
  附件:
  1.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
  2.咨询服务记录簿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河北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营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构建科学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全面、便捷、经济。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在强化管理中提升服务水平,为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第三条 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行政、优化服务为出发点,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注重实效、规范发展的思路,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应该了解的事项一定使其知晓;确保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及时、快捷;确保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事心情舒畅愉快;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以达到科学管理,方便纳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常抓不懈。纳税服务工作由各级征管部门牵头,税政、法规、教育、监察、信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一节 征收环节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营造优良的纳税环境,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宜,实施窗口服务。实施公开办税,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提供纳税咨询、受理办结、购票预约、扶助有困难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等服务。
  第六条 窗口设置。办税服务厅应根据业务量,合理设置窗口数量,一般应设置税务登记、咨询服务、申报征收、发票发售和代开发票五类窗口。窗口人员要视工作量合理调配。
  第七条 文明礼仪。办税服务厅人员要讲求服务礼仪。具体做到:
  (一)按规定着统一制式税服,佩戴肩章,在左前胸佩带上岗证。上岗证按照省局确定的式样(见附件1),由各市局统一制作。
  (二)接听电话或接待纳税人,应使用文明用语,尽量讲普通话,语言清晰、流畅,并耐心、准确地回答问题。
  第八条 首问负责。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先受理者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答问题和热情接待纳税人。对于有权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无权处理的要告知询问人到有关窗口办理。
  第九条 纳税提醒。为确保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在征期内可采用电话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咨询。咨询服务人员应认真受理纳税人的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对口头咨询涉及税收政策或重要事情,能当场解答的要耐心、准确地作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在《咨询服务记录簿》(见附件2)上记录咨询的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对需请示后方可处理的,应礼貌地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待批复后于当日或次日回复纳税人。
  第十一条 受理办结。办税服务厅要在门口设置对外办公时间牌。对在工作时间内已经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涉税事项,要延长时间办结。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即时办结;资料不全的要一次告知、二次补齐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规定限时办结。各办税服务厅应将所有涉税事项的办结时限对外公开,并严格兑现承诺。
  第十三条 购票预约。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不能在正常工作日领购发票时,可预约办理时间,由发票发售人员在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有关购票事宜。
  第十四条 办税助难。对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遇到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其要求提供上门办税、送票服务。
  第十五条 优化环境。办税服务厅窗口应设置职能标识牌,场地较大的设立一米黄线,在明显处放置常用文书示范文本。设置意见箱或纳税人留言簿、举报箱,配备必要的便民桌椅、笔墨纸张、花镜,有条 件的可配备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办税服务厅内办公物品、宣传资料摆放整齐有序,工作台面、地面、墙面清洁。
  第二节 管理环节 
  第十六条 税务管理人员要全面实施对纳税人的税前和税后服务,提供纳税辅导,限时审核待批文书,密切与纳税人的联系。
  第十七条 纳税辅导
  (一)首次辅导。税务管理人员对新开业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纳税辅导。重点辅导应纳税收的具体政策、申报纳税方式、定额核定等规定及办税常识。
  (二)日常辅导。日常辅导可采取集中培训或上门辅导等方式。在纳税人经营范围和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辅导。
  第十八条 限时审核待批文书。税务管理人员收到各类涉税待批文书后,要按照《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限,认真审核各类涉税文书。
  第三节 稽查环节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执行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 工作程序,落实稽查事项公开规定,确保稽查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条 查前告知。在不影响正常检查的前提下,要在稽查实施前3日,向被检查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内容、检查所属的期限、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告知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限次稽查。对评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及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确定为B、C、D级的纳税人,检查的次数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举报案件除外。
  第二十二条 稽查结果公开。对已经作出行政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公告。一般税务违法案件由稽查局或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它典型案件,可通过报纸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
  第四节 听证及法律救济环节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举行听证,受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事宜,提供告知、回访服务,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听证告知引导。在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时,由送达人员向符合处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受理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窗口,应向要求举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的当事人,告知听证受理部门、办公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告知引导。在送达有行政复议告知事项税务文书时,由送达人员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复议受理部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六条 事后回访。各级法制机构对提出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实行事后回访,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五节 综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在征期内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有条件的可通过广播、电视开办阳光热线栏目,由局长直接接受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定期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建立与纳税人的联系渠道,采取定期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从纳税人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方式,接受和征询对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监督和意见。定期征询意见工作,各市、县(市、区)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减免。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简化办税程序。要认真研究科学的申报纳税方式和办税程序,对重点税源户推行网上申报纳税,对小额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对定期定额户推行简易申报和“税银联网、委托代缴”纳税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
  第三十一条 限时审批涉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各类涉税待批文书后,要按照《业务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限,认真审核上报或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开全部办税事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文明办税“十公开”制度,将税收法规、岗位责任、办税程序、服务标准、办税时限、违章处罚、收费标准、纳税定额、工作纪律、社会监督等事项,在各个办税服务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税务公开栏及税务网站公开,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纳税人公布。
  第三十三条 定期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除在每年4月、10月份分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月和个人所得税宣传月活动外,县(市、区)局一般应在每月25日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会,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动态。
  第三十四条 完善河北地税外网网站。要统筹规划,整合内外部资源,更新、拓展税务外网网站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层次,完善网站办税服务功能,逐步建成“网上河北地税局”,使纳税人通过网站查询税收政策,了解税务信息,办理涉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各市局逐步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热线电话的语音自助服务和人工坐席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综合查询、违纪投诉、涉税举报、通知服务和其它服务等功能。
  第三十六条 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成立国地税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办税服务厅上岗证式样
  xxx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N0: 130000xxx
  说明:税徽为红色;标题字体为黑色宋体;编号共设9位数字,前6位为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后3位为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代码,从001顺序开始编起,字体为黑色宋体。
  规格:6.4cm×2 cm
  材质:硬塑料版材,正面为天蓝色。

  附件2
  咨询服务记录簿
  〔〕第号
  咨询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咨询时间 咨询方式
  咨询
  内容
  答复
  内容 答复时间
  答复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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