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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4]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0
实施时间: 2004-2-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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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称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个别企业认定划定行业有困难的,要掌握好政策尺度;划出认定范围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以免影响整体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市、地局要统一印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及时下发给相关的企业。2003年末在册的属于八个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应于3月10日前提出认定申请上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新办企业认定工作应按照《办法》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认定申请,超出时限提出申请的,延至下年度进行相应的认定及办理相关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手续。
  三、各市、地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审核认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并要在3月末完成所有原有企业的认定和统计汇总工作。认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相关数据处理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并将于3月中旬下发市地局使用。各市、地局要把所有认定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汇总数据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市、地局在认定工作中,暂按文件所附的《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附件2)进行认定,待国务院对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国税局需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进行认定。
  五、各市、地局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于4月5日前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总结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略)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略)
     3.八个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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