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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35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3
实施时间: 2006-6-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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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一律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应持有关材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区地税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免税批件,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在办理住房权属登记时,须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才予以免征营业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我市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房屋的时间、发票的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个人住房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各区地税局应认真贯彻执行个人住房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单位征税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切实贯彻落实。
  各区地税局还应密切关注营业税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按月做好营业税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进行政策执行情况分析评估,对征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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