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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涉[2000]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
实施时间: 2000-2-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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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的通知同时作废。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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