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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5年12月涉税新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27
实施时间: 2025-11-2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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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二、关于适用税目。
  三、关于征税对象。
  四、关于计税依据。
  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六、关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七、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
  九、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一)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
 
  三、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凭交易所开具的结算发票,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按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结算发票。
  二、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上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的字样。
  (二)买入方会员单位在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前,应在向交易所提交的出库单中注明购入标准黄金的用途为非投资性用途。
  (三)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买入方会员单位将上述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客户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应带有“客户标准黄金”的字样。
  (二)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凭交易所开具的左上角带有“客户标准黄金”字样的普通发票,按照11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客户将上述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交易所、会员单位或客户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108031101“黄金”下设的编码(详见附件)。
  附件:“黄金”商品编码.xls
 
  四、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一、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3号)
  4.《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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