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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5
实施时间: 2006-1-5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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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处理及相关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股份期权、其他权益性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
  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现金结算支付和选择权支付。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通过股份支付获取商品等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进行处理;
  (二)企业发行权益性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进行处理;
  (三)企业通过股份支付换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
  第二章 权益结算支付
  第四条 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结算支付是指企业以其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五条 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
  授权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对于股份支付总体安排已获批准且不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总体安排或协议批准日为授权日;对于股份支付总体安排已获批准、企业尚需与个别职工和其他方分别签署具体协议的,应当以个别协议签署日为授权日。
  (二)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等待期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行权条件为规定期间的股份支付安排,等待期为从授权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以达到规定业绩作为行权条件的股份支付安排,企业应当在授权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权利的日期。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可行权日之前的各会计期末对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企业股份支付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当在行权日按照股份面值总额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与面值总额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
  第八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资本公积。
  第三章 现金结算支付
  第九条 企业对于现金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现金结算支付是指以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性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企业对现金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负债;
  (二)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长期负债。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负债结算之前的各会计期末以及负债结算日,对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因行权条件未得到满足而未行权的现金结算支付,应当减记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冲减长期负债。
  第四章 选择权支付
  第十三条 选择权支付是指按照股份支付安排或协议的规定,企业或职工和其他方在行权时有权选择以企业权益性工具或现金进行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于自身拥有选择权的支付,应当确定其是否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
  (一)企业对于不具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的,在结算前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权益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在结算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企业选择以现金结算,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的回购;
  2.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发行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3.企业如果选择以在结算日具有较高公允价值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将所支付的现金与原本应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或所增加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与原本应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费用的增加。
  (二)企业具有以现金结算的现时义务的,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现金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职工和其他方拥有选择权的支付,应当作为复合金融工具。对于复合金融工具中的权益成分,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权益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的负债成分,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现金结算支付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披 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当期股份支付的性质和程度,至少披露关于股份支付的以下信息:
  (一)对股份支付安排的分类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报告期内股份支付对象的范围,报告期内授予、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性工具总金额;
  (二)当期行权的股票期权或类似工具以行权日股票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三)期末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或类似工具的行权价格的范围以及加权平均剩余合同期限。如果行权价格的范围较宽,应对发行在外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范围进行合理分类披露。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股份支付安排或协议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其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股份支付的当期费用总额,其中应当单独披露权益结算支付发生的费用总额;
  (2)因股份支付而承担的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充分披露本期内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企业对股份支付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结合有关监管部门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行为的规定,考虑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股份支付业务,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股份支付》征求意见稿。现就以下问题征求意见,同时欢迎对本准则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本准则的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规范企业以股份为基础的所有支付活动,既包括对企业职工支付的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也包括为换取商品而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我国,由换取商品所引起的股份支付在《固定资产》、《存货》和《非货币交易》等准则中规范,本准则主要规范企业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股份支付。
  二、关于股份支付的计量基础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都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我们在本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因为用于股份支付的权益性工具是一种金融工具,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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