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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9-23
实施时间: 2005-9-23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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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套期保值,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企业为规避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境外经营的净投资有关的外汇风险、利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区分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第四条套期工具,通常是企业指定的衍生工具。企业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可以指定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五条被套期项目,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被指定为被套期的单项或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境外经营的净投资。
  确定承诺,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的不可撤消协议。预期交易,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第六条套期关系只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有明确指定,且具有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至少应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被套期风险应当具体和可辨认,并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套期有效性,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二)该套期高度有效,且与企业最初为相关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
  (三)对于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该预期交易将很可能发生,且其现金流量变动将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四)套期有效性可以可靠地计量,即与被套期风险有关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和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地计量。
  (五)企业将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确保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第七条套期关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表明该套期关系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随后套期关系存续期内,该套期预期会很有效地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第八条企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应当以其风险管理策略为基础确定。
  第三章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第九条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负债或确定承诺中可辨认的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十条在财务报告期间内,公允价值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时,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该套期工具期末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该套期工具的外币组成部分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如为期末按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企业不应再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公允价值套期进行处理,且不追溯调整: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中止或者被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如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的组成部分,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中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三)企业撤消了套期关系的指定。
  第十二条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的套期,企业可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第十三条在财务报告期间内,现金流量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的,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部分的金额,按以下两项的绝对额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计变动额。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正式的风险管理策略书面文件中,如载明套期有效性评价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的影响,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
  第十四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了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同一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一个或一个以上财务报告期间不能补偿时,应当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应当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同一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一个或一个以上财务报告期间不能补偿时,应当将不能补偿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变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如该确定承诺符合采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也应当选择以上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保值业务,不应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对于不属于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利润或损失的同一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企业不应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处理,且不追溯调整: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中止或者被行使。此种情况下,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的,如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的组成部分,不作已到期或合同中止处理。
  (二)该套期不再符合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此种情况下,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此种情况下,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是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是否属于预计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判断。
  (四)企业撤消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如预期交易实际发生了,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指报告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十九条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境外经营处置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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