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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8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2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6-3
实施时间: 2024-6-3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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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崔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家会计学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化、正规化、现代化的财会专业继续教育基地,经国务院批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相继成立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在各方的关心支持下,三所国家会计学院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我国高端财会人才培养的主阵地。
  您基于大湾区国际化、复合型、创新型高端会计人才严重不足,粤港澳三地行业共建高水平合作平台意愿强烈的情况,提出通过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家会计学院,吸引港澳乃至全球优秀会计人才集聚,推动形成高水平会计人才高地的建议。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家会计学院涉及事业单位机构限额、编制总额等问题,如其归属于地方政府,应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程序推动设立;如其归属于财政部,我们将在统筹考虑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的基础上,结合拟开展的事业单位改革等工作部署,积极向中央编办汇报沟通。
  我部高度重视内地与港澳会计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我们在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专门增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班,并已于2024年从粤港澳三地选拔第一期学员30人。该项目将加强大湾区高端财会人才培养,助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3024
  财政部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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