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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23]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23-6-30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人员资格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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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审计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审计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审计师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审计机构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可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审计专业高级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高级审计师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持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证,可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七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专业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大数据审计工作能力,能够运用现代审计工作手段推动审计工作。
  2.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
  3.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4.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二)审计工作经历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或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3次。
  2.担任省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1次,或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项目1次;或担任地(市)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或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项目2次。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1次,或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项目1次;或担任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或负责组织实施上述项目2次。
  4.主持或参研(排名前3,下同)省(部)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或地(厅)级前述课题2项。
  5.符合本款1、2、3项规定的审计项目合并计算3次。
  (三)审计业绩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1项被国家部委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或有2项被省级党政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3.在主持或作为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或作为主审的审计工作中,取得的审计创新方法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审计机关已予以推广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或修订已实施的地(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
  6.主持或参研的地(厅)级以上课题,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已结题并经专家鉴定认可。
  (四)审计研究成果
  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审计专业内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或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地(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奖。
  4.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主持完成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专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分析报告、理论文章、审计案例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第五章 正高级审计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大数据审计方法和技巧,具备大数据审计分析能力,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
  2.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
  3.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审计工作经历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累计满5年。
  2.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或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5次以上。
  3.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
  (三)审计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被省级以上内部审计协会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被地(市)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负责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有1项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被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采用,或有3项被省级党政部门或地(市)级党委政府采用,或有6项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3.在主持或作为主审的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或作为主审的审计工作中,取得审计创新方法或先进经验总结2项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被审计机关推广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6.主持完成地(厅)级重点(重大)以上课题,并转化实施。
  7.指导培养审计人才、建设管理审计专业团队成绩显著,且本人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库;或本人(含所管理的团队)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审计研究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业著作、译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2.公开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技术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4.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主持完成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专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审计发展规划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4项(每项不少于5000字)。
  (五)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2年,且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推荐,可以破格参加评审:
  1.个人或所管理的团队获得国家部委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
  2.参研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申报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本数。
  (二)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三)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取得现有职称以来与审计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监督、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工作。
  (四)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地(市)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或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地(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审计;相应的其他审计。
  本条件中所称大中型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五)“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
  (六)本条件中课题均须验收结题,完成时间和主要完成人以课题结题报告为准。
  “省(部)级”主要是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党委、政府(含社科、自科有关行政部门)或国家部委发布、委托的课题。地(厅)级是指地(市)级党委、政府(含社科、自科有关行政部门)或省级党政部门发布、委托的课题。
  重点(重大)课题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重大”的项目。
  (七)本条件中的技术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是指由省级党政部门以上机构颁发的,“地(厅)级”是指由地市级部门以上机构颁发的。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视同省(部)级,省级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视同地(厅)级。
  (八)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公开发表;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本条件中所称“审计专业内刊”是指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主办的内部刊物。
  (九)本条件中的著作、译作、教材,是指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书籍。
  第十一条 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加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渝职改办〔2002〕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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