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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相关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交发函[2023]7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
实施时间: 2023-8-2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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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交通运输局(不含宁波)、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须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为科学、有效开展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入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准备重点工作
  (一)开展存量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
  对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其他按照记账主体要求应当在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入账的其他交通设施,开展摸底调查,并填写资产调查表(见附表)。具体资产构成见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见浙财会〔2023〕29号附件1)。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调查数据的审核工作;省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全省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调查数据审核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及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所在辖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各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下属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公司填报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数据并收集、整理汇总后上报。
  (二)收集初始构建成本和评估价值资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市政基础设施,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因建设年代久远(截止2019年年初已至少使用50年),可以按照距入账时间最近一次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在附注披露。
  根据本次市政基础设施实物量数据调查结果,依次收集初始购建成本的原始成本资料、评估价值资料等。初始购建成本应当以与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含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移交资料(含项目交工验收结算资料)、项目投资概预算及建设成本资料(财务账面资料)等。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做好资产调查和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填报交通运输领域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调查表,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为后续资产入账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8月20日前完成资产调查表审核汇总上报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请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在8月底前完成相关资产调查表的审核工作。
  省级单位联系人名单如下:
  省厅财务处:徐志红,联系电话:0571-87802105;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客运处:刘军,联系电话:0571-87806901;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出租汽车与轨道处:林凯,联系电话:0571-87811310;
  省港航管理中心海事处:马刚,联系电话:0571-88007190。
  附件: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资产调查表
  2.城市客运轮渡设施资产调查表
  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资产调查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资产调查表 .xlsx    
附件2:城市客运轮渡基设施资产调查表.xlsx    
附件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资产调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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