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7-11
实施时间: 2023-10-1
失效时间: 2024-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四川 西藏 云南 重庆
阅读人次: 15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1日

  关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账簿凭证管理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纳税担保类等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细化明确了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并按照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裁量阶次。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对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事项,《裁量基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执行。
  三、主要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在前期推行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裁量基准》所明确的7类53项税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具体标准,均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裁量基准》充分考虑了税务违法行为涉及的各类因素,力争做到处罚与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西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经常发生且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相对轻微的税务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对较低的处罚金额或“首违不罚”,体现执法“柔性”;对于虚开、骗税等性质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予以较重的处罚,体现执法“刚性”。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裁量基准》大部分以“定额(定率)+幅度”的方式设定处罚标准,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因素、不同情节设置区间幅度,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较大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的较小幅度,进一步减少、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又根据具体情形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处置权。同时,在划分裁量阶次的基础上,将经常发生、且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设置固定的罚款金额(比例),进一步推动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统一,提高执法效率。
  四是坚持惩教结合。《裁量基准》大部分处罚事项以税务行政相对人“是否改正”“是否配合”“违法次数”等纳税遵从指标作为裁量阶次划分考量因素,对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积极配合的,设置了相对较低处罚金额或“首违不罚”,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
  五是坚持实事求是。《裁量基准》是在川渝、贵州、云南、西藏分别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础上制定,充分吸纳了上述基准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地税源情况、执法环境等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区可以在本《裁量基准》规定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和裁量阶次内进一步细化明确。
  四、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关于《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基准》。
  (二)关于《裁量基准》中有关执行口径
  1.《裁量基准》所称“逾期未申报次数”按申报期计算,原则上一个月为一次(包括当月应申报未申报的所有税种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申报)。可以在多个月份申报的,计入到最后月份。
  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2023年5月申报期内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且在5月底前未做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2023年6月10日,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甲公司逾期未申报次数为2次(4月逾期未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一次,5月逾期未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一次),如果不满足“首违不罚”条件,则罚款200元。
  2.《裁量基准》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所称“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3.《裁量基准》在首违不罚的起始时间计算上,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将第一批清单中违反税收规章的第9项和第10项设置为2年,其余12个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设置为5年。
  4.《裁量基准》所称“两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24个月,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立案检查的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前60个月。举例说明如下:
  (1)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2月20日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两年内”的计算期间为2021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2)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2月20日对“偷税”行为进行处罚,该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10日被发现,《裁量基准》规定的“五年内”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
  (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
  《裁量基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相关附件: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4-7-4
实施时间:2024-8-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4/4/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 《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0/1/13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系 陕西省国家税务 2015/3/1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5/3/1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辽 2023/12/1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 2023/9/19
《关于修改〈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 2024/8/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6/5/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