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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资[2023]42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绩效考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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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吉财绩〔2022〕643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管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强化资产管理内部流程控制,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吉财绩〔2022〕6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报告、财务报表等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方法,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存在问题是否整改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专项绩效评价,其中,整体绩效评价是以省级部门整体为单位、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是以省级相关部门(单位)本级及其独立核算的机关服务中心为单位,以三年为周期,由省管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财政厅工作职责:会同省管局制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省级部门(单位)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省管局工作职责:制定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组织管理范围内单位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专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单位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组织所属或管理的单位按照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评,根据单位自评结果形成部门(单位)自评材料;督促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问题整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自评,接受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工作,并对本单位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要是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基础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进行评价,包括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基础指标是针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所设定的考评指标;附加指标是为鼓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创新资产管理方式,不断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整改存在问题所设定的指标,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
  第八条  基础指标实行百分制,包括基础管理指标、日常管理指标、资产效率指标。
  (一) 基础管理指标。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档案管理、资产报告、内部监督、绩效考核等内容进行考评,重点评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范性。
  (二) 日常管理指标。对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执行、资产使用、资产清查、资产处置和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进行考评,重点评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三) 资产效率指标。对资产保障水平、运行效率、处置效率、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安全性等内容进行考评,重点评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性。
  第九条  附加指标同时设有加分项和减分项,在资产共享共用、资产管理理论研究及管理创新举措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予以加分;在巡视、审计、财会监督、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中发现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完全、不彻底的,予以减分。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管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资产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合理选择确定整体绩效评价、专项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和权重。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指标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通过单位自评、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 单位自评与材料报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整体绩效评价要求,对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部门自评,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专项绩效评价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管局。
  (二) 材料审核与现场复核。省财政厅、省管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选取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实地查看、核实数据、组织座谈等方式,开展现场复核。
  (三) 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省管局根据自评材料及现场复核情况,计算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分值,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反馈给部门(单位)。部门(单位)有异议的,自收到初步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出具说明和证明材料。
  (四) 综合评定。组织召开评审会,审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初审意见,并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按照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管局根据整体、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分别对省级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是编制、审核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主要依据,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资产配置预算方面优先保障;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视情况减少、调整资产配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敷衍推诿、弄虚作假、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整体、专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价标准及评分规则,由省财政厅、省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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