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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23]17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2-2
实施时间: 2023-2-2
法规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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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为确保新制度在我市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日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财会〔2021〕3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为确保新制度与《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农经字〔2007〕2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顺利过渡,现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制度与原办法衔接总体要求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
  (二)合作社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制度与原办法的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3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制度与原办法会计科目对照与衔接表见附件)、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办法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3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合作社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相关科目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成员往来”“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支付宝或微信收付款”等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或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款”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未要求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按款项性质进行一级分类核算。因此,应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款”科目,合作社应当在“应收款”科目下按款项性质设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二级明细科目。
  3.“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将商品进销差价余额调整原账“库存商品”科目。即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4.“在途物资”“原材料”“农产品”“库存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产品物资”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库存的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各种产品和物资,应将“在途物资”“原材料”“农产品”,以及经调整后的“库存商品”科目余额转入“产品物资”科目。
  5.“发出商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应将“发出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6.“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合作社应将提取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末余额结转至“盈余分配”科目,即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盈余分配”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会计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办法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未要求对应付及暂收款项按款项性质进行一级分类核算。因此,应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款”科目,合作社应当在“应付款”科目下按款项性质设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二级明细科目。
  3.“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设置了“应付工资”和“应付劳务费”科目。“应付工资”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固定员工等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劳务费”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季节性用工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总额。合作社应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分析后转入相应科目。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工资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工资”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4.“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合作社应对“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政府直接投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长期应付款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不属于政府直接投入的专项用途的长期应付款转入“应付款”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
  1.“盈余公积”“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相应的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实收资本”科目,设置了“股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实收资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股金”科目,并按新制度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3.“资本公积”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公积”和“专项基金”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金额与成员享有出资总额份额(股金)之间的差额;“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合作社应对原账的“资本公积”余额进行分析,将因成员实际出资总额与股金之间的差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将原属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计入“专项基金”科目。
  (四)成本类
  1.“生产成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合作社应将原账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制造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制造费用”科目,合作社应将“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结转至“生产成本”科目。
  (五)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六)其他要求
  合作社若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合作社在进行新旧衔接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合作社应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合作社应将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合作社如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合作社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3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
  合作社应当根据2022年12月31日成员账户的年末余额或总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1月1日成员账户(仅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三)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作社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3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3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件:新制度与原办法会计科目对照与衔接表

相关附件: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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