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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开放字[2022]69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2022-4-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8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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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赤峰市区域经济合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工作下放至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合作局)办理。按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和各地区诉求,为进一步做好认定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的规范性,经商自治区相关部门,现就做好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月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以下简称《目录》),其中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类产业”共41项。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区域经济合作局)在办理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认定过程中,可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提请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解释意见;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准确解释的,可提请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助。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判定产业项目类别的同时,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把关,认真甄别,出具是否符合《目录》具体条目的意见及理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清单》中对应职责,加强对各盟市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熟悉掌握相关产业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服务内容等。
  三、各盟市发展改革部门(区域经济合作局)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提高认定工作办理质效解释意见,出具,并按季度报送认定工作有关情况,重要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认定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政策适用。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认定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内蒙古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4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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