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其他核算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会计司
发文时间: 2022-6-23
实施时间: 2022-6-23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会计司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5]21 1995/6/28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1/4/1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 1995/7/5
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4/17
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实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 财会字[1995]69 1995/11/28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17号 2016/9/22
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2/7/8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2/5/20
关于征求《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5]12 201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