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21]3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10-13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  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部门决算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告体系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应用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
  第二章  报告体系设计
  第七条  部门决算报告体系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
  第八条  决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等,反映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执行结果以及与预算管理相关的机构人员、存量资产等信息。
  第九条  报表说明包括报表编制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主要反映决算报表编制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决算分析包括收支预算执行、机构人员、预算绩效等情况分析,以及决算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反映部门预决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编制审核和汇总报送
  第十一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具体程序是:
  (一) 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二) 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三) 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核部门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核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情况。
  (二) 审核决算报表是否合规、准确、完整。
  (三) 审核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等问题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限期纠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等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并附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依法依规组织中央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报经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组织本级部门编制、报送决算草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逐级汇总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章  批复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后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条  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收入、支出、结转和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在决算批复文件中提出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算批复文件、审核审计意见等,办理预算执行调整事项,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按照相关制度规定,部门决算数据确需变动的,调整下一年度决算报表年初数。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经批复的决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各单位应当自部门批复本单位决算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公开决算,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未设置门户网站的,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级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决算,或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决算。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明确单位决算公开的时间、内容、方式、程序等,指导单位妥善处理涉密信息。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第五章  分析应用和数据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决算数据和预算绩效的分析,汇编分析资料,撰写分析报告,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及时解决决算反映的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应用质效。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部门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等。
  第三十一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部门决算报告体系,管理部门决算软件业务需求,负责部门决算工作布置、审核汇总和数据管理;组织中央部门向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决算草案;组织中央部门决算审核、批复和公开工作;指导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授权,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审核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开展本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决算布置、审核、汇总报送、批复、公开、分析应用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做好本单位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依规编制、报送、批复、公开决算,以及故意漏报、瞒报以及编报虚假决算信息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度部 内财税函[2017] 2017/8/10
关于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3]42号 2023/12/12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部门决算考核评比办法》的 衢财预执[2013] 2013/2/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决算工作考核评比 2012/10/15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8]1599 2018/12/1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绍兴市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绍财预执[2014] 2014/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的通 桂财库[2012]35 2012/6/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部门决算评价指标[试行]的 桂财库[2014]3号 2014/1/2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专项核查工作 绍市财库[2012] 2012/7/6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厦财库[2024]2号 202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