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0-4-23
实施时间: 202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 内国税法字[200 2002/6/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四川华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0 川国税函[2006] 2006/4/2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涉外税收有关优惠政 云国税发[2002] 2002/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 陕地税发[2002] 2002/1/9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审批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0/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黔地税函[2002] 2002/7/1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1/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 2014/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桂地税发[2002] 2001/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鹤峰县泰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 鄂国税函[2006] 200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