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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2018]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8-1-3
实施时间: 2018-1-3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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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展。为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报工作的认识,强化工作部署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其逐步积累社会信用的重要形式,是反映市场主体活跃度的重要依据,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信用监管的重要载体。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强化工作部署,紧盯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分时间、分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向地方政府汇报好年报工作,主动争取政府支持。
  二、继续扎实推进年报公示及抽查工作,逐步扩大个体工商户电子年报率
  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扩大电子年报的覆盖率。要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继续做好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电子化工作。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收到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化录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年报。各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汇总要求,将电子化后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数据实时上传工商总局。逐步实现纸质年报向电子年报的平稳过渡。
  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其年报数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推送。在年报期结束后,要及时将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组织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抽查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提升年报数据质量,积极探索对年报等信用信息的运用
  要认真梳理年报易错数据项,修复完善公示系统的提示和校验功能,通过数值指标和业务逻辑控制等技术手段对异常数据进行提示,进一步提升年报数据质量。严肃年报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不论是对查无下落、失联户、僵尸户,还是对正在经营中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代报替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擅自修改年报数据。对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引导其自觉履行注销法定义务,依法退出市场,逐步还原真实的年报基数。
  要发挥经营异常状态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公示共享和信用约束作用,支持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未年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失信惩戒,提高年报工作权威性和经营者报送年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多层面、多领域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等信用信息的分析运用,辅助政府决策。
  四、创新宣传教育,积极指导年报
  要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创新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门户网站,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如QQ群、微信群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大力宣传,使全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知晓不参加年报的后果,积极履行年报义务。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年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职尽责,积极指导经营者年报,不得出现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办事效率不高而让申请人多次往返的现象。严禁在年报过程中搭车收费、乱收费。
  请各省(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总结(含附表1.2)报工商总局个体司。年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特别是关于提升年报数据质量的建议,请随时报告。
  工商总局将结合每年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综治考评工作,组织开展督查。
  附件:1.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情况表
  2.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情况表
  工商总局
  2018年1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情况表.doc    
附件2: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抽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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