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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6]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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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9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朱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3022
  邮箱:zhulin@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相关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pdf    
2: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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