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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工商企注字[2016]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2016-5-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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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现就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做好“双告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双告知”工作,使工商部门和市场主体、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有利于各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有利于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是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广大干部尤其是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并切实履行好“双告知”职责。
  二、“双告知”工作内容、方法
  “双告知”是指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审批及监管工作。
  (一)告知内容。
  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公布前,按照赣府发[2016]6号文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以下简称“审批项目”,此审批项目简易清单见附件1。审批项目详情及简易清单可在省工商局网站查阅。)中的后置审批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双告知”职责。
  (二)告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应根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目前主要依据审批项目)对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告知其应当到规定的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附件2),书面承诺已知悉工商部门告知的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诺书应作为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书式档案予以保存。
  (三)告知审批部门。
  对审批部门的告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当地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目前可采用以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等网络形式为主,其他形式并存的方式履行告知职责。
  省局业务系统已对双告知功能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且监管部门明确的,业务系统将进行自动检索并自动弹出提醒,经登记工作人员点选确认后,将相关注册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推送到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可将其推送至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双告知”工作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要性的认识,将“双告知”工作的内容、方法以及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加强组织领导,配齐登记工作人员,加快信息网络建设,落实“双告知”工作基础保障。
  (二)主动协调,齐抓共管。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赣府发[2016]6号文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制定本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关注后置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积极与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快完善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及各部门的应用,积极参与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落实不同层级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告知措施,确保“双告知”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工商干部、尤其是广大企业登记管理干部“双告知”工作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熟知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双告知”内容与方法、熟悉业务系统操作;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对“双告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自觉识别审批事项的能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指导督导,探索创新。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双告知”工作实施情况的指导督导,确保“双告知”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双告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工作效能。
  附件: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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