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5
实施时间: 2015-9-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我省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登记方式,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外资企业、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后,为企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含申领了“一证三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可通过变更登记或直接换照两种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需缴回原发证(照)部门。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目录,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xaic.gov.cn)下载,也可在各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均无须交纳费用。
  特此通告。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豫政办[2015]80 2015/6/10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 2015/10/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川办发[2015]59 2015/6/16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2015/9/26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苏工商企指[201 2015/9/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营改增纳 2016/3/28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编委办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浙工商企[2015] 2015/10/1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 2015/9/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 渝府办发[2015] 2015/9/15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