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15]1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39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梳理清查工作
  各地务必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对原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对其主营业务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对原已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三、关于提供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的问题
  过渡期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2015年5月1日前(指企业取得的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发文时间,下同),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仍然可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从5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茂县金龙潭电力有限公司等7户企 川国税函[2007] 2007/6/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 黔地税发[2012] 2012/5/1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 云国税发[2002] 2002/12/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21/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 湘财税[2002]23 2002/6/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鹤峰县三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 鄂国税函[2006] 2006/2/1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1/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 甘国税函[2012] 2012/4/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 黔地税函[2002] 2002/7/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新政发[2002]29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