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税务登记办理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二、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
  三、办事所需材料
  1、临时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可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可选)
  3、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合同、协议书或能证明其经营行为发生的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可选)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与复印件)
  ?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与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涉及外地迁入本市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受理书(原件和复印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时税务登记表(原件)
  9、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原件)
  10、承诺书(原件)
  四、办事流程
  (一)一口受理流程
  外国投资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录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投资者下载打印并签字。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一口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证照。
  (二)一般流程
  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后,可在上海市税务局官网http://www.tax.sh.gov.cn查阅相关办事指南。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并将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投资管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楼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200131
  联系电话:021-58695195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 浙国税征[2004] 2004/1/14
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 国税函[2005]35 2005/4/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 粤国税函[2016] 2016/3/2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合办理税务 湘国税发[2008] 2008/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赋码 浙国税征[2003] 2003/8/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办 津地税征[2000] 2000/6/13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设立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8] 2008/9/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 吉地税发[2006] 2006/9/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 辽国税发[2010] 2010/4/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 深国税发[2008] 2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