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发》审批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部门规章: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补发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三、办事所需材料

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数据库表

 

2

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划拨土地)

复印件

1

JPG格式

或关联

 

3

出让合同及土地收入付款凭证(出让土地)

复印件

1

JPG格式

 

4

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签证意见、社保部门证明

复印件

1

JPG格式

 

5

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供拆迁许可证或住房部门出具的房屋搬迁证明(房屋保留)

复印件

1

JPG格式

 

6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无法关联审批系统中供地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提供)

复印件

1

JPG格式

 
  四、办事流程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窗口受理,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理程序: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用地申请项目
  符合规定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用地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相关批文持续有效
  (四)补证
  无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713室
  邮编:200131
  联系人:宋越乐
  联系电话:021-58697735
  传真:021-58697739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