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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审批告知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8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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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办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2条规定: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规范性文件:《关于启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新版格式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5]589号)第1条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在由批准建设项目供地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由市局或区县房地局根据批准供地权限向建设用地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补发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三、办事所需材料

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数据库表

 

2

用地批文

复印件

1

JPG格式

 

3

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审核签证意见、社保部门证明(征收土地)

复印件

1

JPG格式

 

4

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搬迁证明(房屋保留);或动拆迁补偿协议

复印件

1

JPG格式

 

5

地籍图

原件

2

 

 

6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无法在审批系统中关联供地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提供)

复印件

1

JPG格式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土地使用权核发划拨决定书时提交)

复印件

1

JPG格式

 

  四、办事流程
  (一)新办
  1、受理程序:
  窗口受理,核对送批资料是否齐全
  2、办理程序: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核用地申请项目
  符合规定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用地调整的
  3、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相关批文持续有效
  (四)补证
  无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基隆路9号1713室
  邮编:200131
  联系人:宋越乐
  联系电话:021-58697735
  传真:021-58697739
  六、 投诉方式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投诉方式:
  电话:021-58697800
  传真:021-58698705
  电子信箱:ftzts@pu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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