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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综发[2008]1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8-10-10
实施时间: 2008-10-1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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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1990年8月14日发布)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是指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为便于计算机处理而对有关业务分类指标、统计要素等编制的编码或号码。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汇代码标准的制订(含修订,下同)、审查发布解释以及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代码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外汇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
  (三)负责制订或组织制订外汇代码标准。
  (四)负责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代码新增、变更停用等),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五)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代码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负责推荐申报金融行业标准。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订代码标准的需求,报标准主管部门。标准主管部门汇总各部门提出的代码标准需求,根据代码标准化工作的整体规划以及与代码关系最密切部门的意见,提出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草案,经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代码标准的起草部门(以下简称标准起草部门)和工作计划。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的代码标准需求须报经总局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由总局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提交标准主管部门。没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可直接向标准主管部门提交。
  第九条 标准起草部门应对所制订代码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标准相关信息);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以及对照关系等。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使用要求、过渡办法等内容)。修订标准时,还应明确标准变化对相关业务和数据处理的影响和处理方案。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标准起草部门应将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印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汇代码标准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周。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部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意见汇总处理表,送标准主管部门,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由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会议审查,其他外汇代码标准送审稿授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外汇代码标准由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外汇代码标准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或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代码标准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维护,各信息系统共享使用。外汇代码标准的日常维护工作由标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并保持外汇代码标准在各信息系统中统一。在本办法施行前推广的信息系统,由标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其代码与代码标准保持统一。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部门、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维护中应遵守有关外汇代码标准的管理规定,未采用外汇代码标准或违反外汇代码标准有关规定的系统不予以立项,不允许推广。
  第十六条 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汇代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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