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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贸易信贷调查地区范围及提高调查频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综发[2011]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3-25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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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改进贸易信贷调查工作,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11年起将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地区扩大至全国,并将调查工作的频率由目前的半年提高至季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均须参加贸易信贷调查。对于2010年底前未参加贸易信贷调查的分局(简称”新参加分局”),应从2011年开始进行贸易信贷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组织安排、调查报表的内容及其指标解释、使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的操作方法等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报表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外汇局版)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的通知》(汇国发[2010]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1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新参加分局必须对辖内的普查层企业进行调查。根据贸易信贷调查的抽样方法,调查企业由普查层企业和抽样层企业两部分组成,普查层企业和抽样层企业的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根据全国外汇收支和进出口形势确定和调整,并通过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发布。新参加分局必须对辖内的普查层企业进行调查,对抽样层企业是否进行调查及调查的数量可由新参加分局自行决定。对于2010年底前已参加贸易信贷调查的分局,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从2011年开始按季度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工作。从一季度调查工作开始,对于抽样层企业的选择既可进行抽样,也可参考上期样本企业,但每年至少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时间抽样一次,具体时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通过发文或内部邮件的方式通知各分局。
  四、各分局应于季后40日内完成辖内企业的贸易信贷调查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593,68402434;邮箱:bop@bop.safe(内部门户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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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0年6月末贸易信贷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国发[2010]8号 20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