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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综发[2011]1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法规类型: 银行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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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我国境内进出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进行贸易融资的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设计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见附件)。现就该调查表报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美国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1家银行)应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信息。
  二、《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中“表一”和“表三”的报送频率为月度,于月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表二”及“表四”的报送频率为半年度,于一月和七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31家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报送纸质报表(签章后邮寄)和电子报表(以excel形式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统计处,邮政编码:100048。电子邮件地址:bopstat@safe.gov.cn,调查表的excel模板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网页中下载。
  四、本调查表自文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首次报送2011年10月份数据。
  五、本调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内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情况,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自行发文进行相关的数据采集,并明确辖内的数据报送主体及报送方式。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10- 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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