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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外汇管理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0]16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0-5-26
实施时间: 2000-5-26
法规类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1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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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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