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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汇综复[2011]1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12-2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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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汇发[2011]1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境内居民个人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投资b股的购汇申请。该个人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年度购汇限额内的购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个人年度购汇限额的,应经你分局核准办理。
  二、你分局应当要求该个人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书面申请(说明购汇原因、金额,并就购汇资金来源合法性及用于投资b股的事项作出承诺);
  (二)b股投资资金及股票账户的开户记录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你分局应当按月统计辖内境内个人投资b股经核准购汇的规模,并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并要求辖内银行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你分局履行相关的结售汇统计报备义务。
  四、对于后续此类业务,你分局可按照上述原则予以办理。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o—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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