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市场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工商市字[2014]1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0-17
实施时间: 2014-10-17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3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局60号令)、《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促进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秩序,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0月17日
  江西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立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强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
  (一)总体思路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适应网络市场发展形势需要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有效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职责,提升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法治化水平,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履职依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辖原则
  3、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四)准入监管
  6、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7、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8、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9、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五)日常监管
  10、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11、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通过企业登记注册、日常检查、投诉受理、案件查办、实地走访、其他部门提供等途径,全面掌握辖区内网络经营主体的数量、类别、规模等情况,建立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
  12、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是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开设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型网站(B2B、B2C、C2C等网络交易平台)、重点商品信息发布网站(特别是提供医疗、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品牌服饰、电子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商品信息服务的专业广告网站)、发布商务信息较多的综合性信息网站,投诉、举报较多的其他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以及其他需重点监管的网络经营主体的网站(网页)。
  1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等有关情况,包括:
  (1)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
  (2)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主体是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3)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是否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4)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及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加载真实合法身份信息证明标记;是否制定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争议处理、不良信息处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等。
  (5)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
  (6)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信用监管
  1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消费争议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要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1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网络经营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七)行政指导
  1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指导,了解网站运营情况,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其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其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提醒、建议、示范、公示、辅导、规劝、约谈等方式,积极指导、监督辖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以显著的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注意,方便用户阅览和保存。
  1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通过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平台准入和退出、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争议处理、不良信息处理等内容。
  (八)执法办案
  1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情节较轻微的,可以对网络经营主体作出提示、警告、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置措施;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将采集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留存,并通过网络监管平台转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案件办理流程。
  20、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做好相关证据(包括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措施得当,案卷资料规范,并按照规定公示有关案件信息。对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和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调查。
  2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对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予以屏蔽或者停止,直至依法关闭。
  (九)消费维权
  2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工作规范》等规定处理。
  24、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6、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2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辖区范围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咨询、投诉和举报案件线索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了解网络消费纠纷的热点和难点,并根据网络交易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网络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科学安全网购,保障网络消费安全。
  二、运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提升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效能
  (十)平台应用
  2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江西工商综合业务平台上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和省工商局网站上的“江西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的各个组成模块及其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建档、修改、取消、搜索、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执法办案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各级网络交易监管人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网络监管平台,查看上级通过系统发布的工作信息,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和反馈有关情况。
  (十一)数据管理
  29、各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的维护完善,及时完成本地经济户口数据的认领排查和搜索建档,做好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内的网络经营主体网上申报审核、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审核、涉网信息录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情况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并及时将本地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新增和变更数据录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中,录入数据要即时、准确、完整、有效。
  (十二)统计分析
  30、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0日前对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情况进行统计,并录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平台经营统计汇总”模块中,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个季度要分别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应用及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信息报送
  3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整理网络交易监管工作有关信息材料(包括图片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例、警示信息、工作交流等),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上报的信息材料应及时、准确、规范、有效。
  三、发挥各方职能优势,构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协调协作机制
  (十四)加强协作
  32、积极构建畅通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协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与注册登记监管(含内资、外资、个私)、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等内设机构的协调配合,形成对网络交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合力;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加强沟通交流,更好地集中执法资源,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在政府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
  (十五)明确职责
  3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拟订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开展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负责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统一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维护,组织全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应用及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培训;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网络搜索任务,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负责“江西省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网站的维护管理,外网平台信息发布,及时更新网站各栏目信息;制定工作制度,做好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维护管理的其他工作,保障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34、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拟定本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的应用管理,开展应用培训、信息报送审核、相关数据统计,落实保障监管服务平台运行的有关工作制度;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专项检查计划;收集整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相关工作动态、工作研讨、典型案例等,并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有关情况。
  35、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做好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内的网络经营主体网上申报审核、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审核上报、涉网信息录入、涉网信息修改、取消涉网备案,建立健全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及时完善主体数据;开展本辖区内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建立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调解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指导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在线网络检查等各项任务,并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有关情况。
  36、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收集辖区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经营主体的数据信息,建立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开展本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并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有关情况。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履职到位
  (十六)组织领导
  3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布置、有总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经费、信息化设备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确保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职能到位。
  (十七)人员配备
  3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熟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业务和计算机操作的专职或兼职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人员,并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
  (十八)设备配置
  3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置性能较好、能适应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需要的网络交易监管专用计算机,同时配备打印机、照相(录像)机等相关设备,有条件的可购置相应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以保障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建档、日常监管、执法办案等工作的高效开展。
  (十九)加强培训
  4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以案说法、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以电子商务基本知识、网络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网络交易执法办案、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操作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对网络交易监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又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的高素质网络交易监管人才。
  (二十)创新监管
  4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网络交易管理理论研讨、工作交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手段、拓宽执法领域,提高对新型网络经济模式的监管水平,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9/4/3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 深市监规[2013] 2013/12/1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 榕政综[2016]46 2016/2/24
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 工商市字[2014] 2014/9/29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我省网 黑工商发[2014] 2014/6/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 2014/3/15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5/1
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 2015/11/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 2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