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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委会[2014]27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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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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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江淮财会   2014年10月10日
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