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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7-4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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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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