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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5-27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0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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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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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林定和   2014年6月4日
只有这几个地方才涉及这个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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