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年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4-30
实施时间: 2014-4-30
法规类型: 工商年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将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提交2013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含201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4年6月30日之前。
  三、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方式
  本年度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采用网上预提交和书式提交结合的方式。代表机构应通过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http://www.haaic.gov.cn:9080Icib1/)进行网上预提交,待预审核通过之后,到登记机关书式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加盖印章的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证办发[2021] 2021/12/27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渝地税发[2003] 2003/7/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收取信息资料费有关税收问 深地税发[2003] 2003/6/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函[2004] 2004/7/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 穗工商管[2016] 2017/1/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 2014/10/1
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证发[2023]5号 2023/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京国税发[2003] 2003/5/2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 赣国税函[2006] 2006/1/1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 市国税函[2008] 2008/3/25